(2015)翠屏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仁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旺高种植养殖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才,宜宾市翠屏区旺高种植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才,男。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旺高种植养殖场。负责人:罗朝英。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保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宜宾市翠屏区旺高种植养殖场所有的川QJM8**号小型汽车,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张仁才的申请执行书,现因申请执行人张仁才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旺高种植养殖场所有的川QJM8**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