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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平,三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被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0年,我与被告万某某自由恋爱,同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办酒结婚,2010年8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11月1日,生育长女万某英,2003年5月1日,生育次女万某青,2005年1月12日,生育长子万某成。在共同生活期间,修建了两间两楼一底砖木结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沉迷赌博,打工所得都用于赌博,修建房屋资金全是原告向亲友所借,再加上被告猜疑心重,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万某某离婚。被告万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原告是因为与我吵架,一时之气才起诉离婚,我与原告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现在还修建了一栋房屋,我有错一定好好改正,为了家庭和孩子,请求法院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10年8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11月1日生育长女万某英,2003年5月1日生育次女万某青,2005年1月12日生育长子万某成。婚后,共同修建了两间两楼一底砖木结构房屋(位于寨头村一组,未办理产权证),因修建房屋欠有一些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及生活琐事时有发生争吵。2015年5月18日,杨某某遂起诉请求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明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证明了原、被告共同财产和存在债务等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履行夫妻、家庭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杨某某以被告万某某有家庭暴力、赌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主要理由提出离婚,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提出与万某某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提出与被告万某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武审 判 员  吴金春人民陪审员  万水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