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翠玉与潘慧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方翠玉,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被执行人:潘慧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21。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慧玲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号44栋702房(权证号码:C3××85)。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慧玲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号44栋702房(权证号码:C3××8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