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廖某某、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刚,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被告游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廖某某、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游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继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