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林、一审被告肇涛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海林,肇涛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朋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为,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海林,住辽宁省。原审被告:肇涛俊,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肇启光,住辽宁省。再审申请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林、一审被告肇涛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4)调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中赵海林主张申请人拖欠其工程款数额及延迟给付利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赵海林原审提供了伪造的工程量变更单,并且该变更单计费基数明显过高,原审法院予以采信错误;双方对诉讼标的认定差距较大,赵海林应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其未申请鉴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赵海林提供的签证单上公章系伪造,已经湖北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基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也应中止审理,原审不应急于做出判决。故请求撤销(2014)调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被申请人赵海林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肇涛俊称,同意再审申请人意见。工程应进行鉴定,以鉴定的工程量确定的数额结算工程款。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施工的工程量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量变更单系伪造,并且已经湖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依据双方签字的变更单予以确认工程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