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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子胜申请执行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胜,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牧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周子胜。被执行人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在执行周子胜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内容有误,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新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