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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振发与李永伟、焦存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伟,焦存朋,杨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伟。委托代理人:段增伍。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存朋。委托代理人:李永伟,男,焦存朋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发。委托代理人:冯俊生,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永伟、焦存朋为与被上诉人杨振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永伟和焦存朋又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伟和焦存朋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伟和焦存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永伟和焦存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陈丽娜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