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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何文新户与黎海宏、刘富宝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新户,黎海宏,刘富宝,刘小宝,刘家宝,刘青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新户。被执行人:黎海宏。被执行人刘富宝。被执行人刘小宝。被执行人刘家宝。被执行人刘青星。申请执行人何文新户与被执行人刘小宝、刘家宝、刘富宝、刘青星、黎海宏土地行政裁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思县那琴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琴政裁(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为由,要求再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思县那琴乡人民政府琴政裁(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