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张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张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云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代理村委会主任)。单位地址: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诉讼代表人朱云生,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现任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卢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3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朱云生和被告人张某以及辩护人李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4日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在村主任张某的决定下,将本村位于卢龙县教场河以北、新修西环路与102国道以东约20亩土地非法转让给秦皇岛市龙飞物流有限公司,转让费每亩4.06万元人民币,共计收取转让费81.2万元人民币。后经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勘测,该转让地块面积为19.73亩,其中旱地12.43亩,草地7.3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张某为村委会主任,直接决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徇个人私情和私利的目的,主观恶意较小,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此次犯罪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在村主任张某的决定下,将本村位于卢龙县教场河以北、新修西环路与102国道以东约20亩土地非法转让给秦皇岛市龙飞物流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费每亩4.06万元人民币,共计收取转让费81.2万元人民币。后经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勘测,该转让地块面积为19.73亩,其中旱地12.43亩,草地7.3亩。2014年8月9日,被告单位在接到卢龙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撤销了与秦皇岛市龙飞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收回了转让的土地,将土地转让款81.2万元退给了秦皇岛市龙飞物流有限公司。另查明,2015年8月4日,秦皇岛市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将涉案款81.2万元上缴到检察机关。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李某甲、杨某、樊某、李某乙、金某证言;2010年5月1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卢龙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勘测报告;现金往来账目和被告人张某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相关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张某时任村委会主任,直接决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单位应处以罚金,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土地管理法规,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卢龙县卢龙镇三街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812000元予以追缴。(该款已上缴到检察机关)。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在羁押前以被监视居住十五日,折抵刑期八日,即刑期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姜的久审判员 陈永柱审判员 胡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