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诉张辉、伦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张占城,伦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住所地:哈巴河县人民路粮食局家属楼下。经营者:闫启斌,男,汉族,1961年8月6日出生。被告:张占城,别名张辉,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伦志敏,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诉张辉、伦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周 胜审 判 员 孟 蕾人民陪审员 席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