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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诉张辉、伦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张占城,伦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住所地:哈巴河县人民路粮食局家属楼下。经营者:闫启斌,男,汉族,1961年8月6日出生。被告:张占城,别名张辉,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伦志敏,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诉张辉、伦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利民建材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周 胜审 判 员  孟 蕾人民陪审员  席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