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天平与帅丕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天平,帅丕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天平,男,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一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帅丕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七十一团。委托代理人:熊莉,新疆宝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天平因与被申请人帅丕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天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鸿莉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