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建民与黄满意、朱晓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民,黄满意,朱晓建,江苏淘园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民。被执行人:黄满意。被执行人:朱晓建。被执行人:江苏淘园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法定代表人:陈安心,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满意、朱晓建、江苏淘园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08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