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时秀华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秀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秀华。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法定代表人:张术田,镇长。委托代理人:宋春河,该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时秀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群勇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鑫、陈琛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萌担任本案记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时秀华。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