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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时秀华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秀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秀华。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法定代表人:张术田,镇长。委托代理人:宋春河,该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时秀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群勇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鑫、陈琛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萌担任本案记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时秀华。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