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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梁灿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灿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975号罪犯梁灿彬,捕前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容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灿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2009年9月2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灿彬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贵检(平)减意(2015)54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梁灿彬是累犯,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但执行机关在对该犯提请减刑时并没有从严掌握,而是按照改造表现和奖励分数给予最高的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灿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89.91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至今未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累犯。本院认为,罪犯梁灿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原判罚金的缴纳义务,而且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灿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