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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屯留县,农民,住屯留县。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莉莉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邢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