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773号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延伸段东侧。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滁路和泉坞山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