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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公司与陶开兵保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洞庭大道。负责人彭冬平,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开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公司与陶开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常仲裁字第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湖南省安乡县安生乡腰港村,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德仲裁委员会(2015)常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王 进 军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陈惠子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