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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晶楷、蔡雨玲与被执行人黄长青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晶楷,蔡雨玲,黄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黄晶楷,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蔡雨玲,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长青,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黄晶楷、蔡雨玲与被执行人黄长青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发现其工资收入已被另案裁定提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黄长青在银行、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被法院扣取工资收入人民币9000.00元,同意余款参与被执行人被提取工资收入的分配,并同意在分配期间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应承担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