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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