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