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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冉世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冉世中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47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2期1单元25-1,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6-8。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琨,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冉世中,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冉世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冉世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冉世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