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学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学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扬举,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学敬。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钟学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学敬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6日解除;三、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钟学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729元;四、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钟学敬支付2014年10月工资58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决上诉人不需要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3729元。理由:上诉人从未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被上诉人提出要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其辞职,上诉人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钟学敬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证据的情况认定被上诉人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且理由阐释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对被上诉人的调岗具有合理性,被上诉人以调岗不合法为由解除合同,上诉人理应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系单方解除、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娟闰审判员 官 健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