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内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斌、阎碧莲计划生育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斌,阎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内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6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程宇,系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石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阎碧莲,女,汉族,农民。系石斌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石斌、阎碧莲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当即给付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标的款13249元、申请执行费99元。被执行人石斌、阎碧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石斌、阎碧莲相当于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查封或扣押后限3日内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依法变卖。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斌、阎碧莲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斌、阎碧莲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