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25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