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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灵台支行与李银科、于栓香、付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李银科,于拴香,付俊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灵台支行)。法定代表人涂雅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敏,该行综合管理兼风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玲,该行信贷营业部主任。被告李银科,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5日人。被告于拴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30日。被告付俊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邮政银行灵台支行与被告李银科、于拴香、付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银科、于拴香、付俊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银行灵台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银科、于拴香、付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邮政银行灵台支行负担。审判员  干荣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叶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