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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跃民要求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张跃民。委托代理人朱涛、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忆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跃民要求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一案中,因本案被监护人在申请期间已经死亡,故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跃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