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跃民要求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张跃民。委托代理人朱涛、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忆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跃民要求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一案中,因本案被监护人在申请期间已经死亡,故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跃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