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永值与秦涛、丁艳华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值,丁艳华,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值。被执行人丁艳华。被执行人秦涛。本院在执行徐永值申请执行丁艳华、秦涛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艳华、秦涛按照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确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