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肖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小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591号罪犯肖小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5)吉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074.42元(已赔偿30000元)。被告人肖小华服判,不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赣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1日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513号、(2010)赣监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5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3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肖小华减刑两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5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3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为泄私愤,故意杀害两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未履行完毕原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款,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