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梁平县奇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梁平县奇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82号原告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化10路,组织机构代码76229917-6。法定代表人李中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晋川,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婷,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奇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0682-4。法定代表人陈剑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平县奇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690.00元,由原告重庆林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