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运佳、方学松与方学松、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佳,方学松,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李运佳,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学松,驾驶员。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佳与被告方学松、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运佳负担。审 判 员 张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