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锦友、张峰与张峰、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友,张峰,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陈锦友。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被告:万林(曾用名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友与被告张峰、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锦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