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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锦友、张峰与张峰、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友,张峰,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陈锦友。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被告:万林(曾用名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友与被告张峰、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锦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