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智崇、高学贵与高学贵、滁州针织三厂等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崇,高学贵,滁州针织三厂,安徽俏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马智崇。被告:高学贵。被告:滁州针织三厂,住所地滁州市大王街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高学贵,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俏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大王街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高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智崇与被告高学贵、滁州针织三厂、安徽俏雪服饰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智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智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智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因原告马智崇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智崇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唐 超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