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少民初字第5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1与韩×2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1,韩×2,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5360号原告韩×1,男,2000年5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系原告韩×1之姥姥),女,1942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韩×2,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张×,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1诉被告韩×2、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1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1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方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境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