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丁朝何与彭水县亿民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朝河,彭水县亿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丁朝河,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亿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组织机构代码68147066-4。法定代表人丁朝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丁朝河诉被告彭水县亿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鑫、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朝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朝河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朝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丁朝河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朝河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