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贵莲与熊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贵莲,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洪贵莲,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勇,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熊勇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街商业服务用房一间(房产证字号:宜房权证珙字第20060***号)过户至申请人洪贵莲名下。申请执行人洪贵莲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