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邹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