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福珍与许茂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福珍,许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常福珍,女,1956年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许茂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福珍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福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茂春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耕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