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