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郝连生与靖宇县宏达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生,靖宇县宏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郝连生,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宏达公交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夏培海,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公司,所在地靖宇县。代表人:曲红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索世林,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其他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连生与被告靖宇县宏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连生撤回对被告靖宇县宏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