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大波与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波,陈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刘大波。委托代理人吕培涛,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冲。原告刘大波诉被告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波的委托代理人吕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大波诉称,被告陈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8万元,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2月2日还清,并出具借条。被告未按期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陈冲出具的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被告陈冲辩称,2012年10月其因为赌博向郑军华借款6.3万元,原告刘大波是郑军华的打手,借条是在原告刘大波的胁迫下出具的。2013年被告陈冲曾因该笔债务被郑军华的手下非法拘禁。为证明其主张,被告陈冲提供了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北门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上饶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2014年9月4日对李祖仁所做的讯问笔录、2014年11月7日对郑军华所做的询问笔录,并于2015年7月23日对郑军华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审��查明,被告陈冲多次向郑军华借款共计11.8万元,郑军华用其与刘大波共同所有的资金向陈冲现金支付了借款。被告陈冲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大波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11800)整。2013年2月2日还清”。郑军华同意以刘大波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另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陈冲曾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北门派出所报案,称其在酒店房间内有人堵着门不让其离开。民警前往现场后发现现场有三人,分别是陈冲、刘大波、尤力。民警将三人带至派出所,经询问双方是因债务发生纠纷,经民警劝说后双方自行前往法院解决。2013年10月29日,被告陈冲因欠债务,被李祖仁纠集多人打伤并非法拘禁。李祖仁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因陈冲欠他老板郑军华11.8万元而纠集他人对陈冲实施非法拘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相关的证据予以���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波持有借条且系借条中载明的债权人,即应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刘大波与被告陈冲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借条上有被告陈冲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冲主张该笔借款系因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且包含高额利息,借条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北门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被告陈冲虽曾于2012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派出所经询问后双方是因债务发生纠纷,并未提及被告陈冲在暴力胁迫下出具借条的事实,且当时被告陈冲自愿同意自行前往法院解决。2013年10月29日,被告陈冲被李祖仁等人非法拘禁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只能确认被告陈冲与郑军华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赌债。故对于被告陈冲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现原告刘大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8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刘大波的借款11.8万元,并从2013年2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陈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徐秋芳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忆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