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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封建新与俞玉林、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玉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菲,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封建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封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封建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封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