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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提显、刘国华、陶永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提显,刘国华,陶永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96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晓栋,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山信用社副主任。被告蔡提显,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国华,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陶永记,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提显、刘国华、陶永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提显、刘国华、陶永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魏提显、刘国华、陶永记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提显、刘国华、陶永记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提显、刘国华、陶永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清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