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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越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60-1号移送执行机构沈丘县人民法院少年庭。被执行人张越中,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槐店镇解。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沈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越中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5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少年庭于2015年5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越中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邢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