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越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60-1号移送执行机构沈丘县人民法院少年庭。被执行人张越中,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槐店镇解。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沈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越中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5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少年庭于2015年5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越中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邢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