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熊泽华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泽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熊泽华,男,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伟,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熊泽华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泽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39元,减半收取21269.5元,由原告熊泽华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