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振荣、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荣,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荣,男,汉族,1947年9月14日生,住西北橡胶厂。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建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在执行李振荣、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斌借款45000元。逾期加倍罚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李斌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29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