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行审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馆行审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77号。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爱民、魏建新,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魏征路140号。负责人薛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一、责令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及其他设施。三、处以610944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509元,由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王成忠审判员高俊玲审判员陈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