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叶一奎与甘建堂、潘红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一奎,甘建堂,潘红冰,佛山市高明区合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叶一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730。委托代理人王治波,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慧中。被告甘建堂,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红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723。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合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广安。法定代表人甘建堂。委托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叶一奎诉被告甘建堂、潘红冰、佛山市高明区合基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一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98元,保全费2695元,合计11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4249元,合共6944元,由原告叶一奎负担,余下已收取的4249元按规定退还给原告叶一奎。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