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建全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