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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存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郑存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周丽霞。委托代理人:杨佳骐。被告:郑存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存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324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01元,由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媛媛代理审判员  蒋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费颖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