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3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爱林与梁志堂、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林,梁志堂,梁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976-1号原告李爱林,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梁志堂,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梁志军,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林与被告梁志堂、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林撤回对被告梁志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高利平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