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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新乡与张道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乡,张道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60号申请执行人陈新乡。被执行人张道昆。本院在执行陈新乡与张道昆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搜索“”